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健
91350105705253294T
3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96(自贸试验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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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闽01民终9053号
上诉人
-
51600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F某某1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77元,减半收取544.89元,由被上诉F某某1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上诉F某某1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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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2
其他
(2018)闽0105民初90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1491.59
一、被告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51491.59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77元,减半收取544.89元,由被告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清,逾期本院依法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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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2)杭淳商初字第755号
原告
原告:
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1268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保税区天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12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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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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