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志刚
914306003205427492
11800万元人民币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松杨湖街道长江大道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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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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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6民终217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0元,由X某某负担15510,由W某某负担159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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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
合同纠纷
(2022)湘0603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1190000
一、被告W某某支付原告X某某工程欠款11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1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93.37元,被告W某某负担1586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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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湘0602民初1254号
原告
原告:
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00000
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6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52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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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湘0603民初4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湘0603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2-04-28
3
合同纠纷
(2022)湘0602民初1254号
原告
原告:
岳阳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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