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余升东
91350824683069989C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武平工业园区腾工路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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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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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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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2月20日10时3分时,我单位执法人员钟广斌、沈启楠在大顺堆场检查时,发现刘高明驾驶闽F-95038重型厢式货车运载3桶松袖,从龙岩市武平县到厦门市湖里区大顺码头,该车驾驶员现场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现场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请给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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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03-29
闽厦直属交执〔2023〕罚字第486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0821民初33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临沂市弘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汽车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Z某某、福建省龙岩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Y某某汽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668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9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387元,由被告Z某某、福建省龙岩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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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1)闽0824民初212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安兴食品有限公司
--
准许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35元,减半收取计147.68元,由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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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3
其他
(2021)闽0824执21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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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4
其他
(2020)闽0824执204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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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5
合同纠纷
(2020)闽0824民初314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众森不锈钢有限公司
123829
福建众森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运输费123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1388.5元,由福建众森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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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6
合同纠纷
(2020)闽0824民初226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全美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291852
福建全美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运输费291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福建全美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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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7
合同纠纷
(2019)闽0824财保40号之一
申请人
-
85556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85556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闽F×××××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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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8
合同纠纷
(2019)闽0824财保40号
申请人
-
85556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8555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闽F×××××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实时反馈为限。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876元,由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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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9
合同纠纷
(2015)武民初字第32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P某某
50568.21
一、被告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物损失49268.21元、破损货物清点装卸费1300元,合计50568.21元。 二、被告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被告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P某某负担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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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10
其他
(2014)武民保字第3号
被申请人
-
--
一、对被申请人武平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武平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158号的鑫龙城B栋(鑫龙物流园一期)的全部商住房屋限制销售及设置他项权利。 二、对申请人Z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闽FJ1689、闽FDH168号奥迪轿车和W某某所有的位于武平县房屋、C某某所有的位于武平县万安乡房屋、X某某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房屋、W某某所有的位于武平县房屋及闽FCE113号奥迪轿车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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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闽0824民初129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3-06-2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闽0824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L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3-06-19
6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3-04-28
7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2-06-08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0821民初33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临沂市弘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1-11-29
9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安兴食品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10
运输合同纠纷
(2021)闽0824民初212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龙岩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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