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西北民营企业
解振学
91650102679292125D
1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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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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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美居璟熙一期项目现场材料堆放区灭火器数量配备不足,楼层内临时消防系统缺失;现场楼层内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电梯井防护有缺失现象。通过查阅监理资料反映,监理单位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没有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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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玖仟圆整罚款。
19000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2023-10-25
乌高(新)建立2023第016号
2
2022年5月12日17时40分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执法人员吴瑞刚,张何香在亮明执法身份后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以西,西八家户以北由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兰桂坊商业综合楼执法时发现:监理单位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者未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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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25万元
12500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2022-07-17
乌高(新)建质立〔2022〕第026号
3
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在8月14日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一名工人在厂房顶支设女儿墙外模板,高空作业没有系挂安全带,属于违章作业;二层厂房砌筑加气混凝土砌块,高度在2m左右,有两名工人高空作业没有系挂安全带,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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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8万元
8000
--
2021-10-25
乌高(新)建质立〔2021〕第42号
4
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
其他
罚款3万元
30000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5-25
库综罚决〔2021〕643
5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
壹万伍仟元整
--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2017-04-01
乌建安罚〔2017〕第011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E265001143
新标准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通信工程监理乙级
2022-05-20
2027-05-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4003民初82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090
准许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计6115元(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090元依规退还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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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2)新4003财保286号
申请人
-
300000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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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3
劳动争议
(2022)新0102执1148号
被执行人
-
43544.96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收入43544.96元(其中本金42999.96元,执行费545.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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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
4
劳动争议
(2021)新0102民初886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X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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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5
合同纠纷
(2017)新31民申70号
申请人
-
--
准许再审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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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6
其他
(2014)塔民二终字第224号
被告
-
18500
一、撤销塔城市人民法院(2014)塔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L某某支付劳务费18200元。 三、原审被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元、投递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投递费150元,由上诉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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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7
其他
(2014)天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33000
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Z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3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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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9)新40民终2064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19-12-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