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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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报资料人员:企业缺2个B类证,经建设云核查企业提供的B类人员:陈林、张永坤证书异常状态。 | 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02-02 | -- | |
2 |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 | 罚款5500元 | 5500 | 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6-24 | 新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0号 | |
3 | 其他违法 | 200 | -- | 博乐市地方税务局 | 2016-08-02 | 博简罚〔2016〕128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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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65020253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2022-05-31 | 2027-05-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D365020250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 2022-04-29 | 2027-04-29 |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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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兵0601民初146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6-29 |
2 | 合同纠纷 | (2020)新2201民初161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476560 | 一、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1768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884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8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3 |
3 | 合同纠纷 | (2020)新2201民初174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547455 | 一、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497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82485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4637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5 |
4 | 合同纠纷 | (2019)新2123民初68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157700 | 一、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7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75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0106民初35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2-26 |
6 | 其他 | (2018)新3227民初236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8-11-28 |
7 | 劳动争议 | (2018)新01民终2399号 | 上诉人 | - | 329395.5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七、九、十项即C某某与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500元(8500元×11个月);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8264元;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094元;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驳回C某某要求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C某某要求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91.95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即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为C某某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期间的利息由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034.58元(8500元×8个月零12个工作日-37655.12元已支付工资,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6月16日)为: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660.97元(8500元×9个月零20个工作日-37655.12元已支付工资,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7月14日)。
四、变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8500元×2个月)为: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50元。
上述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C某某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C某某、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10元),由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C某某所交1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C某某、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各交10元),由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C某某所交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04 |
8 | 劳动争议 | (2018)新0106民初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269984.53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500元(8500元×11个月);
三、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8264元;
四、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094元;
五、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034.58元(8500元×8个月零12个工作日-37655.12元已支付工资,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6月16日);
六、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8500元×2个月);
七、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八、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为C某某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期间的利息由被告承担;
九、驳回原告C某某要求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原告C某某要求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91.95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款项,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被告各预交10元),由被告负担,退回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3 |
9 | 其他 | (2017)新3227民初78号 | 被告 | 原告: 阿力木江·麦麦提敏 被告: M某某,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10350 | 1、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的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0350元。
2、驳回原告阿力木江·麦麦提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1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新3227民初78号 | 被告 | 原告: 阿力木江·麦麦提敏 被告: M某某,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10350 | 1、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的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0350元。
2、驳回原告阿力木江·麦麦提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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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17-10-0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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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4028民初244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宁02民终1021号 | 上诉人 | -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宁0205民初732号 | 被告 | 原告: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2民终867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2民终868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201民初174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201民初161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