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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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吉0605执恢46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执行完毕 | 2022-05-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吉0602民初1805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84800 | 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18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30 |
3 | 其他 | (2020)吉0605执33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8-28 |
4 | 其他 | (2018)吉0605民初4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 | 48000 |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验费48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4 |
5 | 其他 | (2017)吉0621证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予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申请人参加对其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11 |
6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5)长执字第2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30 |
7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4)长民三初字第25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 | 200000 | 一、被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00120876.4"现场灌注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专利权的侵权设备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00120876.4"现场灌注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专利权的侵权设备的行为;
三、被告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被告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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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2020)吉0602民初1805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