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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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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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
2099-12-31
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182执1299号
被执行人
-
--
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0182执1305号案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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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2
合同纠纷
(2021)川0182执1297号
被执行人
-
--
一、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0182执1305号案中执行。 二、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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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3
合同纠纷
(2021)川0182执1301号
被执行人
-
--
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0182执1305号案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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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4
合同纠纷
(2021)川0182执1303号
被执行人
-
--
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0182执1305号案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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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5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川0182民初1188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二组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9723.2
一、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二组土地承包费16723.2元; 二、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二组违约金3000元; 三、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耕地承包合同》涉及的139.36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二组; 四、驳回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二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13元由被告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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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6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川0182民初1191号
被告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9249.6
一、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一组土地承包费24249.6元; 二、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一组违约金5000元; 三、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耕地承包合同》涉及的202.08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一组; 四、驳回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一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44元由被告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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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7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川0182民初1189号
被告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229.2
一、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四组土地承包费1729.2元; 二、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四组违约金500元; 三、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耕地承包合同》涉及的14.41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四组; 四、驳回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四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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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8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川0182民初1190号
被告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661.6
一、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十五组土地承包费561.6元; 二、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十五组违约金100元; 三、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耕地承包合同》涉及的4.68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十五组; 四、驳回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十五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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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9
用益物权纠纷
(2020)川0182民初120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三组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6010.8
一、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三组土地承包费13510.8元; 二、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三组违约金2500元; 三、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耕地承包合同》涉及的112.59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三组; 四、驳回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三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15元由被告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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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0
合同纠纷
(2018)川0182执恢5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川0182民初1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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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川0182民初1603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
被告:
四川金彩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X某某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17-06-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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