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凌云
500万元人民币
-
丹阳市开发区铁路桥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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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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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8-08-14
〔2018〕苏1181执3975号
2
--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21
丹市管案〔2018〕第1313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4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08
--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苏1181执39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苏118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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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2
追偿权纠纷
(2018)苏1181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72235.1
一、被告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271330.39元,支付原告每月代偿利息资金占用费129574.32元(从实际代偿之日起至2018年3月4日,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并以3271330.3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86%计算。 二、被告D某某在被告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4元,由被告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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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3
其他
(2015)润执字第703-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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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4
其他
(2014)京执字第1347-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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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润执字第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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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润金民初字第15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凌云,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74934
一、被告D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借款本金1192967元,利息部分在以1192967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基础上扣39000元; 二、被告D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0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1100元,由被告D某某、L某某承担21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故两被告应当将其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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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8)苏1181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江苏鼎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8-05-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