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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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0781行初1号 | 原告 | 原告: 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凌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凌海市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3-15 |
2 | 其他 | (2016)辽0781行初1号 | 原告 | 原告: 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凌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凌海市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3-15 |
3 | 其他 | (2014)锦行终字第00060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锦州怡和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03 |
4 | 其他 | (2014)凌海行初字第000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一、撤销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0001号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