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学雨
913301055526516454
501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16号2幢203室
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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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30404868319183
新标准
330000230404868319183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4-04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28715.12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抚慰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合计118400元,扣除被告L某某之前垫付的15438.60元,实际应赔偿10296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613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请。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Z某某自负582元,被告L某某负担874元,被告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谢谢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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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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