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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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30404868319183 | 33000023040486831918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4-0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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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28715.12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抚慰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合计118400元,扣除被告L某某之前垫付的15438.60元,实际应赔偿10296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613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请。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Z某某自负582元,被告L某某负担874元,被告浙江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谢谢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