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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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23120161206011 | 关于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准予刻制证明的业务 | 准予刻制 | 2016-12-06 | 2016-12-06 | 垫江县公安局 | |
2 | D350047388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关于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不分类别 | 2021-03-17 | 2026-03-16 | 重庆市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08)00445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关于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4-20 | 2026-04-19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50023120161201006 | 关于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准予刻制证明的业务 | 准予刻制 | 2016-12-01 | 2016-12-01 | 垫江县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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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5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3240.5 | 限被告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S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24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4-08-27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5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53858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限被告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S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7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12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5132元,鉴定检查费480元、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378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4元,以上合计153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4-08-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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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渝0110民初448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渝0110民初449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