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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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对常州市鹏程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632.68平方米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6元处以罚款,计90122.88元人民币。2、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更多 | 90123 |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02-17 | 常自然资(武)罚字〔2019〕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