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立山
9122032255977244XT
1000万
-
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八社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20条,开庭公告1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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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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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3-09-21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2-07-11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1-07-13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0-07-07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5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9-07-09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列入严重违法
2022-07-0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322民初36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退回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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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
(2023)吉0322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8880
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欠付木方款本金772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以7726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20元,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余下1620元,退回给原告W某某。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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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3
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25941.79
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881651.00元及利息244290.79元,合计1125941.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7.00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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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4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吉0322民初38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119
一、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L某某欠款1111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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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5
劳动争议
(2022)吉0322民初38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6919
一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拖欠工资126919.0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126919.00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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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6
其他
(2022)吉0322民初3594号
被申请人
-
--
--
2022-11-17
7
其他
(2022)吉0322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5281.33
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尚欠工程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752,64.33元(利息以11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日),本息合计193264.3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083元,余下2017元由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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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137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07755
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欠款本金978795元,利息528960元,合计1507755元。 案件受理费9185元,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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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9
其他
(2022)吉0322民初134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5元,退还给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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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87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579.16
一、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M某某砂石款35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为5399.16元,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00元,原告M某某负担25.00元,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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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186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7-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4-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4-13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吉0322民初3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3-03-23
5
劳动争议
(2022)吉0322民初38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12-15
6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吉0322民初38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12-14
7
不当得利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11-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137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322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吉林省霍家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22-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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