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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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布虚假广告 | 罚款3500元 | 3500 | 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01-10 | 巩工商处字〔2018〕1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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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81民初6048号 | 原告 | 原告: 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川川经贸有限公司 | 141550 | 被告济南川川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15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济南川川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6元,由被告济南川川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更多 | 2018-09-21 |
2 | 其他 | (2015)巩行执字第18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予对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3-12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3)郑民一终字第1479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巩义市永盟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3-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