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源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翟绪桐
913703001641120842
16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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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0303财保2709号之一
被申请人
-
980000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张店区西二路128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1-1××8)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齐鲁资源开发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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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303民初37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齐鲁资源开发公司
364400
准许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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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鲁0303民初687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齐鲁资源开发公司
--
一、被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张店区××路××号××楼××层××层××号房××,并交付该房屋于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至交付房屋之日,面积297.96平方米,按每天每平方米0.35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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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0303财保2709号
被申请人
-
980000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张店区西二路128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1-1050178)。 二、冻结被申请人齐鲁资源开发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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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5
合同纠纷
(2016)鲁0304民初3088号
原告
原告:
齐鲁资源开发公司
被告:
淄博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1100000
一、被告淄博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借款110万元; 二、驳回原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2.00元,由原告齐鲁资源开发公司负担12980.00元,由被告淄博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9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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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排除妨害纠纷
--
被告
原告:
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齐鲁资源开发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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