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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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鲁1524民初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0 | 依法解除对被告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524民初379号 | 被告 | 原告: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680 | 准予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15民申4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东阿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 2019-01-28 |
4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民终770号 | 上诉人 | - | 336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上诉人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6 |
5 | 合同纠纷 | (2016)鲁1524民初1299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0 | 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Q某某木工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Q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8 |
6 | 其他 | (2017)鲁1524民初2794号 | 被告 | 原告: 东阿县国土资源局 被告: 北京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84222 | 驳回原告东阿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58元,由原告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9 |
7 | 合同纠纷 | (2017)鲁1524民初2273号 | 被告 | 原告: 聊城天地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 | 限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天地新能源有限公司质保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4 |
8 | 合同纠纷 | (2017)鲁1524民初114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000 | 准予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D某某负担。 | 2017-10-10 |
9 | 合同纠纷 | (2017)鲁1524执保382号 | 被申请人 | - | 436335 |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3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6)鲁1524民初130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415.22 | 限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J某某违约金252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元,剩余5895元退还给原告J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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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鲁1524民初4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2023-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