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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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桂0803民初1787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84737 | 一、原告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T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承租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场地的三份《场地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9月3日解除;
二、被告T某某支付原告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租金84737元;
三、被告T某某支付原告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6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以37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0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元(原告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45××××33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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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桂0803民初1822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803民初1787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803民初1787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贵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