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德金
91370725663510482W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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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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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8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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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浙1122执944号
2023-04-24
(2022)浙1122民初3242号
缙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8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661216
(2024)鲁0705执1391号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2
20416276
(2024)鲁0212执恢91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40832416
(2024)鲁0212执恢92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4
10010000
(2024)鲁0791执485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5
30492108
(2024)鲁0203执933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6
35687392
(2024)鲁0613执135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7
10816358
(2023)鲁0704执2753号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8
151111
(2023)鲁0725执2169号
昌乐县人民法院
2023-11-02

裁判文书 7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6民终1034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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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2
--
(2023)鲁0791民初3531号
被申请人
-
10254211.97
冻结被申请人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10254211.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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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3
--
(2023)川0681执2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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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4
--
(2023)鲁0705民初294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L某某
431250565.62
一、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银行承兑垫付票款108072083.28元及利息3168482.34元(计算截止至2023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日); 二、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三、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L某某在其与被告L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0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不超过32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乐县五图街道规划方山路以东、东刘村内位置[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昌乐县不动产权第0××1号],昌乐县五图街道边下河南村内位置[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昌乐县不动产权第0××8号],昌乐县五图街道规划方山路以东,下楼村内[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昌乐县不动产权第0××5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03元,减半收取29900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304001元,由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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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5
--
(2023)鲁07民终4299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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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6
--
(2023)鲁07民终4242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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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7
--
(2023)鲁0725民初2657号
被告
原告:
德州泛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800434.1
一、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返还原告德州泛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货款770434.1元、市场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以80043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承担保证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德州泛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2元,保全费4570元,均由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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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8
--
(2023)鲁07民终341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4元,由上诉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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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9
--
(2022)陕0824民初5952号
被告
原告:
靖边县吉达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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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10
--
(2023)鲁0704民初830号
被告
原告:
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97206.42
一、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2203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9722036.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1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835元由原告潍坊玖泰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负担2997元,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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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理合同纠纷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L某某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开庭公告 1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鲁07民初209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
被告
原告:
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3
--
--
被告
原告: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4
--
--
被告
原告: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5
--
--
被告
原告:
镶黄旗比德文电动车经销处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6
--
(2024)鲁0725民初19号
被告
原告:
镶黄旗比德文电动车经销处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昌乐县人民法院
2024-01-29
7
--
(2023)宁0104民初1619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G某某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8
--
(2023)鲁07民终7358号
被告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2
9
追偿权纠纷
(2023)鲁07民初209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725民初497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精日传动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昌乐县人民法院
2023-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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