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吉0602民初302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周某,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1100.36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与周某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
二、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883.81元及利息1332.74元,并以贷款本金99883.8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的利息(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调整);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对周某单独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鑫城小区1号楼9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80.77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400310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周某、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12-18 |
2 | -- | (2023)吉06民终46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7-30 |
3 | 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执63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吉0602执执6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8-26 |
4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民初271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S某某,S某某 | 321616.42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与S某某、S某某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S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本金195089.22元,利息126527.20元(截止至2021年10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有权对S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XX号)折价、拍卖与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4.25元,由S某某、S某某负担。
公告费600元,由S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6 |
5 | 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民初62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Z某某 | 25025.47 | 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19656.42元、利息5369.05元,合计25025.4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3 |
6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执5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9-02 |
7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执1067号 | 其他 | - | -- | -- | 2021-07-28 |
8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执1007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7-27 |
9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执836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7-22 |
10 | 合同纠纷 | (2021)吉0602执586号 | 其他 | - | -- | --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S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Q某某 L某某 Z某某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09 | |
3 | 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Q某某 Z某某 L某某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8 | |
4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吉0602民初78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S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S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3 | -- | (2024)吉0602民初78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S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4 | -- | (2024)吉0602民初139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Q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5 | -- | (2024)吉0602民初111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L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6 | -- | (2024)吉0602民初105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C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7 | -- | (2024)吉0602民初78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G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8 | -- | (2024)吉0602民初78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G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9 | -- | (2024)吉0602民初78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S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10 | -- | (2024)吉0602民初66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被告: W某某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