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付兴路
91650103715516473Q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6单元702室)
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安防工程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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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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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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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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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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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民初2840号
被告
原告:
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泰达电子经销部
被告:
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806475.96
一、被告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泰达电子经销部支付货款177216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泰达电子经销部支付利息15328.2元(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23日),自2021年9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772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泰达电子经销部支付保全费1701.65元、保函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38034.65元,判决给付标的195245.85元,占争议标的的82%。案件受理费4870.52元,本院减半收取243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邮安公司负担82%即1996.91元,由原告泰达经销部负担18%即438.3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邮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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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2
其他
(2021)新0103执恢354号
申请人
-
102193.39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的存款、收入102193.3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L某某负担本案执行费14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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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3
合同纠纷
(2021)新0103执恢353号
申请人
-
46186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R某某的存款、收入4618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R某某负担本案执行费59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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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4
其他
(2021)新0103执1741号
申请人
-
60000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的存款、收入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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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5
合同纠纷
(2016)新0103民初392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达龙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移送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6-09-19
6
合同纠纷
(2016)新0103民初3926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达龙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移送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6-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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