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姜成武
91370700312848852F
10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E栋12楼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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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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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鲁青审六勘察设计资准字﹝2023﹞第0351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
2023-12-25
2028-12-25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鲁青审六建筑安许﹝准﹞字﹝2023﹞第120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
2022-01-12
2025-01-28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高新国税 许变更准字〔2017〕第51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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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4
高新国税 许变更准〔2017〕第495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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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5
鲁发改外资备﹝2020﹞53号
新标准
关于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格润内泽姆(香港)有限公司项目的许可决定
关于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格润内泽姆(香港)有限公司项目的准予许可
2020-04-13
2099-12-3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鲁青审六建筑资质准字﹝2023﹞第5636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
2023-12-25
2028-12-25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青崂税﹞许变准字﹝2022﹞第﹝3235﹞号
新标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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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024-11-3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8
高新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860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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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03民终135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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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鲁02知民初104号
被告
原告: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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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3
合同纠纷
(2021)鲁0303民初5908号
被告
-
218353.02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1353.0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月3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9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18日;以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7月20日;以11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1月8日;以9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以7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5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上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1353.02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中盛鉴审字(2021)第04号鉴定报告书的鉴定费用2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沪华碧[2021]质鉴字第205号鉴定报告的鉴定费用6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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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07民终285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2元,由上诉人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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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民申377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7-06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鲁0786民初394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430250
驳回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4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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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鲁0786民初3641号
被告
原告:
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确认原告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技术协议》、《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无功补偿柜合同》、《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增补合同氨逃逸检测仪和防爆检测箱》解除; 二、被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43305.77元; 三、被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焚烧炉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 四、驳回原告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044元,由原告负担11441元,被告负担52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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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8
合同纠纷
(2020)鲁0303民初509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5138
一、被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0256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473372.1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月3日;以415872.1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9日;以365872.1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18日;以322472.1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7月20日;以4625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1月8日;以4425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以4225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4025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025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9元,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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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0786执390号
申请人
-
--
--
2021-02-25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鲁07民终5716号
被上诉人
-
744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4元,由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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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7
2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3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1-11-1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鲁0303民初590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鲁0303民初590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8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鲁02知民初104号
被告
原告: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07民终2859号
上诉人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8
10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昌邑市人民法院
2021-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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