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轨道房桥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刘巍
913601066960611936
5045.2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六路888号
南昌轨道房桥建材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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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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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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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12-18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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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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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0-07-16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洪高新管城管审批字(2021)51号
新标准
关于南昌轨道房桥建材有限公司年生产60万立方商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年生产60万立方商砼项目
2021-12-21
2099-12-31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
2
(洪高新税)许变更准字﹝2022﹞第(3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2022-09-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3
913601066960611936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橡胶制品销售,模具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木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紧固件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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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2029-10-18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洪住建文﹝2023﹞211号
新标准
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通告
首次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3-08-31
2028-08-31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赣0102行审718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8915197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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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2
合同纠纷
(2019)赣01民初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
被告:
南昌市盛恒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11701388.8
一、被告南昌市盛恒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651388.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的利息为65810.67元,罚息为581238.66元,应收利息罚息1765.37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盛恒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19元,由被告南昌市盛恒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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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1民初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
被告:
南昌市盛恒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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