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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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20000 | 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4-02 | 新克拉玛依交运罚〔2024〕0012号 | |
2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1000 |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8-05-28 | F新克运罚〔2018〕00082号 | |
3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罚款1000元 | 1000 |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8-05-28 | F新克运罚〔2018〕0082号 | |
4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1000 |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8-05-11 | F新克运罚〔2018〕00072号 | |
5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500 |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8-05-11 | F新克运罚〔2018〕0007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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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白区安经字(2021)008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 ...更多 | 2021-08-11 | 2024-08-10 | 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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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新0202执3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新0202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S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爱 梅审判员 孙 鑫 迪 ...更多 | 2023-05-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0202民初414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 105323 | 一、被告S某某向原告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9100元、利息5723元,合计104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S某某向原告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3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1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19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新02民终41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白民二初字第38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塔林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 391335.9 |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克拉玛依塔林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3634.30元、逾期付款利息17701.6元,合计39133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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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新02民终418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6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新02民终418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白民二初字第38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塔林亿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 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