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晓企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赵建潮
91440300788332122B
20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2308440904
新标准
22308440904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法定代表人:赵建潮;成立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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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2309229701
新标准
22309229701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法定代表人:赵建潮;成立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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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440301001012006042804475
新标准
440301001012006042804475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法定代表人:赵建潮;成立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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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8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2308031448
新标准
22308031448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法定代表人:赵建潮;成立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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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1802528854
新标准
21802528854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27层02单元(南半层);法定代表人:赵建潮;成立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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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民申1418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0-20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8081号
被上诉人
-
331203.8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上诉人Z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4209.1元;此后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按30263元/月的标准向Z某某支付工资至双方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上诉人Z某某2018年年终奖35331.7元; 五、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Z某某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的电话费补贴1400元; 六、被上诉人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赤晓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元,上诉人Z某某承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元,上诉人Z某某承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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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3
劳动争议
(2019)粤0391民初2602号
被告
被告:
赤晓企业有限公司
273066.03
一、撤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互诉被告)Z某某与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深圳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17893.6元,后段工资按24210.4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三、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2018年度年终奖15131元; 四、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348.41元; 五、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2018年7月至11月份的电话费补贴1400元; 六、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082.62元; 七、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律师费5000元; 八、被告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确定的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互诉被告)Z某某负担4元,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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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1)粤0391民初25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
其他
x1a¨2021x1ax1ax1ax1a0391x1ax1ax1aì23x1ax1a
其他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3
其他
(2021)粤0391执异23号
其他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4
劳动争议
(2020)粤03民终8081号
被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5
劳动争议
(2019)粤0391民初2602号
被告
被告:
赤晓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9-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