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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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建设项目管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整)。 | 220000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5-11 | 宁环罚〔2022〕1801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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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250022-2﹞登字﹝2022﹞第06240092号 | 登字 | 登字 | 2012-08-27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 |
2 | (01250136)公司变更[2016]第06130003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032-08-26 |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宁环表复﹝2020﹞1821号 | 环评许可 |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南京路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项目(重新报批)按《报告表》中规定的内容在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荆山东路13号建设具备可行性。 ...更多 | 2099-12-31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生态环境局 | |
4 | ﹝苏﹞JZ安许证字﹝2014﹞01401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3-03-13 | 2026-05-1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高行审建设〔2017〕86号 | -- | 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领取检测中心项目检测用厂房两栋及钢结构标牌厂大棚一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联系电话:025-57358976联系人:杨文骏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2017年11月16日抄送:南京市高淳区城乡建设局,存档。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 |
6 | (01250135)公司变更[2018]第11220019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032-08-26 |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M01841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 | 起重机报废登记 | 2020-07-06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 |
8 | ﹝01250882﹞公司变更﹝2020﹞第08070022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2-08-27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 |
9 | (高)雷审字(2015)第 0023号 | -- | 厂房一、厂房二及钢结构标牌厂房 | --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气象局 | |
10 | ﹝01250881﹞公司备案﹝2021﹞第01130002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12-08-27 | 2099-12-31 |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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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高执字第94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高漆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5-08-14 |
2 | 合同纠纷 | (2015)高漆民初字第11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孔锁福 | 118814 | 一、被告江苏金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81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76元,由被告金来物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05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高商初字第6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 | 188884 | 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酬18888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8884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78元,由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更多 | 2015-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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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3)苏0118民初4605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高商初字第0006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