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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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283执2270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09-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2450号 | 原告 | 原告: 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磐笃浩然贸易有限公司 | 110472 | 一、被告江苏磐笃浩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10472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5元,公告费480元,合计32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8 |
3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8)苏1283民催2号 | 申请人 | - | -- | 一、宣告申请人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1030327223903965号银行本票无效(出票日期2017年7月21日,票面金额5000元整,出票人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收款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1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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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2450号 | 原告 | 原告: 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磐笃浩然贸易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2450号 | 原告 | 原告: 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磐笃浩然贸易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0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2450号 | 原告 | 原告: 泰兴市美如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磐笃浩然贸易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