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冬立
91210100734675410A
14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80号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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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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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031家企业的10218项资质(9月6日数据)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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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合格资质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投递结果:已妥投
--
沈阳城乡建设局
2023-10-18
--
2
企业的资质(9月6日数据)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其他
责令不合格资质企业限期整改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10-17
--
3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不合格
其他
责令不合格资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以沈阳市建筑工程智慧监管和诚信管理平台查询为准。现予以公告。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10-17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2020041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普通货运延续
2020-09-02
2024-09-01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辽01民终380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2元,由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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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2
合同纠纷
(2021)辽0111民初2717号
原告
-
1111521.48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现已变更为本案被告即反诉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1521.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1152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负担14803元。 反诉费270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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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执76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1-13
4
其他
(2021)辽0104执4313号
其他
-
--
--
2021-10-19
5
合同纠纷
(2021)辽0104民初5714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61103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给付原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103元; 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给付原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1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诉讼保全费692元,合计14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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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6
合同纠纷
(2021)辽0111民初2717号
原告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07-05
7
其他
(2021)辽0104执保804号
其他
-
--
--
2021-06-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民初1957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
318926
一、被告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57280元; 二、被告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572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4366元(原告已垫付)、退回原告279元,收取4087元,保全费1542元(原告已垫付),均由被告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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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9
其他
(2021)辽0102执保580号
其他
-
--
--
2021-03-3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1民终12643号
被上诉人
-
56480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给付沈阳市恒升汽车服务中心货款56480元; 三、驳回沈阳市恒升汽车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沈阳市恒升汽车服务中心负担108元,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沈阳市恒升汽车服务中心负担216元,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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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辽0105民初163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2
--
(2023)辽0102民初12429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辽01民终3801号
上诉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111民初2717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2-01-0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111民初2717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111民初2717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104民初5714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民初1957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