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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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纳税人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印花税1949元。 | 罚款974.5元 | 974 | 广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2017-03-30 | 广地税稽罚〔2017〕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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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水许可字﹝2024﹞26号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G206广昌白沙坪至田西村南岭脑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一、基本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及据此确定的防治指标值。至设计水平年(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具体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基本同意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4.07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防治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挖填数量,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697.3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1.26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二、基本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赣水水保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省水利技术中心及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其中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5.每年3月底前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6.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7.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省水利厅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三、许可文件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更多 | 2024-02-02 | 2027-02-02 | 江西省水利厅 | |
2 | 用字第360000202200017号 | G206广昌白沙坪至田西村南岭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用地预审与选址 | 2022-09-07 | 2025-09-07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
3 | 抚交规划字﹝2022﹞18号 | 关于对g206广昌白沙坪至田西村南岭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 关于对g206广昌白沙坪至田西村南岭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 2022-11-15 | 2024-05-31 |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广府字﹝2023﹞118号 | 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12宗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 项目用地面积总6347.73㎡,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 2023-05-18 | 2099-12-31 | 广昌县自然资源局 | |
5 | 林资许准(赣)﹝2023﹞64号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G206广昌白沙坪至田西村南岭脑段公路改建工程 | 2023-12-14 | 2099-12-31 | 江西省林业局 | |
6 | 361030202111220199 | 建筑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 | 2021-11-22 | 2099-12-31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赣林地审字[2017]1111号 | -- | 广昌综合养护中心建设项目 | -- | 2099-12-31 | 江西省林业厅 | |
8 | 赣发改设审[2018]480号 | -- | 权限内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 | -- | --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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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1030民初401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C某某,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 | 5572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R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4292.3元;
二、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R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5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9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251元,由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负担150.5元凌金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12-0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广民初字第18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 17191.73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0939元;
二、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10000元;
三、剩余各项损失共计21489.67元由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赔偿原告L某某60%计12893.8元,由被告Y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20%计4297.93元,以上各项赔偿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垫付给原告L某某的费用合计19251.67元,由原告L某某在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退还;
五、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1元,鉴定费4375.5元,共计6626.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负担2200元,由被告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负担320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6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负担6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7-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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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赣10民终1208号 | 被上诉人 | -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赣1030民初63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抚州市公路局广昌分局,X某某,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