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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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7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 31310.4 | 一、被告什邡市马井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的经济补偿金31310.4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元,由被告什邡市马井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
2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7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 40133.3 | 一、被告什邡市马井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0133.3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元,由被告什邡市马井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
3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91号 | 原告 | 原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被告: Y某某 | -- |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682民初3372号案件审理 | 2021-12-15 |
4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90号 | 原告 | 原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被告: H某某 | -- |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682民初3373号案件审理 | 2021-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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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7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1-12-16 | |
2 | 劳动争议 | (2021)川0682民初337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什邡市马井学校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