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郝柯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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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西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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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722民初41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Y某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郑州信安实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停车费、住宿费等合计4494.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3363.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停车费、住宿费等合计16672.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4095.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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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
合同纠纷
(2021)豫17民申147号
申请人
-
--
驳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4-26
3
合同纠纷
(2020)豫1722民初5257号
被告
原告:
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
388650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酬金3886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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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豫1722民初21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F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杨集镇支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
150000
一、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L某某、F某某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1%计算从2011年12月28日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F某某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杨集镇支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3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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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上蔡县邮政局杨集支局,上蔡县邮政局
56756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5616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月息7厘自2012年11月3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W某某负担元596元,被告W某某负担1204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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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上蔡县邮政局杨集支局,上蔡县邮政局
56756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5616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月息7厘自2012年11月3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W某某负担元596元,被告W某某负担1204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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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2)上行初字第39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12-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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