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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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台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三联村下山移民二期(福溪二路旁)地方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整(¥342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整(¥3420.00) | 3420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12 | 台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9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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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11209807866062 | 33000021120980786606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1-12-09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1001210819848006941 | 331001210819848006941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核准) | 2021-08-1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330000210114804435893 | 33000021011480443589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 2021-01-14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330000240124846439342 | 33000024012484643934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1-2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330000210113801114124 | 3300002101138011141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 2021-01-13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6 | 330000231130807070029 | 33000023113080707002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3-11-30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330000211222816902524 | 3300002112228169025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1-12-22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8 | 空 | 33000023080183405902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8-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331001210122813728124 | 3310012101228137281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1-2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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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1003民初529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H某某,浙江台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0000 | 一、被告H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30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5元,减半收取1872.50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台椒商初字第1880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恒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台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P某某 | 66556.98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恒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556.9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恒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已减半),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770元,由原告台州市恒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15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更多 | 2014-04-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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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浙1003民初529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H某某,浙江台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台椒商初字第1880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恒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P某某,浙江台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4-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