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贾旭龙
91411025796772232Q
40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茨沟乡小师庄村烟城路首山佳苑1幢201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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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许)市监特(登记)受字﹝2021﹞第1053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允许登记
2021-11-03
2099-12-31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公告﹝2022﹞61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2年第十七批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2-11-15
2025-11-1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豫1424民初422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195342
一、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劳务工资款19135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3992元,或交纳至: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账号4199××××9501;并注明款项用途,案号(2022)豫1424民初4227号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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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豫1025民初289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康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河南康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88元,减半收取616.44元,由原告河南康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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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豫14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8-17
4
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400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襄城县颍阳镇人民政府
256615.08
一、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538.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2月17日起,以85538.3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襄城县颍阳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85538.36元的范围内对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18元,由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07.18元,由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鉴定费用合计2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由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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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5
合同纠纷
(2021)豫10民终2284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1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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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6
其他
(2018)豫10民终1621号
第三人
-
336151.5
一、维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Z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Z某某投资款336151.5元; 四、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0元、鉴定费27000元,共计421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反诉费23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10554元,被上诉人Z某某负担45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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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7
合同纠纷
(2018)豫1025民初46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130500
准予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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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8
其他
(2017)豫02民辖终3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08
9
其他
(2017)豫1025执1761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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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10
其他
(2017)豫0202民初1442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12000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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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豫1025民初30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3-07-20
2
劳动争议
(2023)豫1025民初30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3-07-20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豫1025民初356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2-12-12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豫10民终1070号
其他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081民初8426号
被告
原告:
禹州市禹建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1-12-23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400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襄城县颍阳镇人民政府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03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0民终2284号
被上诉人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3
8
--
(2014)襄民初字第54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城县鸿鑫服饰有限公司,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4-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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