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张振龙
91210113750782718Y
1443.75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立交桥北侧
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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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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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01100021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2023-06-09
2026-06-09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
210113000001875
旧标准
--
登记
--
2099-12-31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907027012
旧标准
--
有限公司变更
--
2099-12-31
沈北审批局
4
JY32101130012879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12-31
2025-12-30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64146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业
2021-07-29
2025-07-29
沈北新区交通运输局
6
旧标准
--
市政公用工程(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
--
2099-12-31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北新民初字第02553号
被告
原告:
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296570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6199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4185.5元; 四、被告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4185.5元; 五、被告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鉴定费1560元; 上述款项清单附后,被告应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市政公司负担450元,原告自行负担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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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辽0113民初95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2-04-26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辽0113民初95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沈阳市虎石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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