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张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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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人民币
-
六安市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2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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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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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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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500元
500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金安区税务局
2020-12-24
六金税三字简罚〔2020〕1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9-11-17
〔2019〕皖1502执恢420号
3
其他
--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31
--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11
〔2016〕皖15执恢44号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5-04-17
〔2015〕六金执字第0050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2-11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1-03-09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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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1-03-09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5-08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1-03-09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皖1502执恢4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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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2
追偿权纠纷
(2016)皖15执恢44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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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3
追偿权纠纷
(2016)皖15执恢44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G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18-05-30
4
追偿权纠纷
(2016)皖15执恢4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140000
一、扣划被执行人X某某的住房公积金70000元; 二、扣划上述第一项70000元公积金后,解除对被执行人X某某公积金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X某某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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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5
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7)皖执复2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G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执异25号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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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6
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6)皖15执异25号
被执行人
-
281329933.34
一、被告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616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照10161666.67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和逾期保费(自2012年11月16日起每年按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3.3%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Z某某、H某某、朱静、X某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市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兴皖担保公司、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调查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能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市担保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认为兴皖担保公司的股东Z某某、G某某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要求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向异议人G某某户籍地址邮寄了书面听证通知,于2013年10月21日进行公开听证,市担保公司、兴皖担保公司、Z某某到庭参加听证,异议人G某某及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参加听证。 听证中Z某某陈述,兴皖担保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已由其及G某某经手从公司账户转出,用于个人投资,未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没有独立的会计账簿。本院调取了兴皖担保公司的部分工商登记资料,其中六皋验字(2010)135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止2010年7月14日止六安兴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已收到G某某、Z某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六皋验字(2011)041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止2011年3月24日,贵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次出资,本期实收注册资本捌千万元。本院调取的兴皖担保公司农业银行六安金穗支行的验资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10年7月14日收款1020万元、980万元,2010年7月15日即转款1999.66万元,2011年3月24日收款4080万元、3920万元,当日及3月25日即多次转款近8000万元。本院据此作出(2013)六执字第00125-1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Z某某、G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Z某某、G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另查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Z某某、G某某作为六安兴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及增资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转移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且转移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缴制公司,且被告人二次虚报注册资金行为虽然发生在兴皖公司的性质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前,但至兴皖融资公司成立后其虚报的注册资金仍未到账,其虚报资金的行为一直延续至案发前,故该行为依法构成了犯罪。 再查明: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安徽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共发生三次工商变更登记,分别是期限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其中名称变更前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后为安徽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异议人G某某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及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客观情形;二、本院裁定追加异议人G某某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本案查明的现有事实,异议人G某某持有兴皖担保公司51%的股权已依法登记公示,股东向公司缴纳与其所持股权相应的出资份额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异议人G某某不能证明其已向兴皖担保公司足额履行了5100万元的出资义务。而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书亦认定Z某某、G某某二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及增资变更登记过程中,两次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报的注册资金至案发仍未到账。至于Z某某、G某某二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异议人G某某主张其系虚报注册资本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不应承担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由于本案执行中并未查明异议人G某某与兴皖担保公司间有异常的账务往来或是二者有资产混同的情形,异议人G某某主张其个人财产与兴皖担保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的异议理由成立。但被执行人兴皖担保公司股东Z某某、G某某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客观存在,本院据此裁定二人对市担保公司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兴皖担保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举行了执行听证,由于未能掌握异议人G某某的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其户籍地址邮寄送达听证文书并无不妥。另外,本院作出(2013)六执字第00125-1号执行裁定,追加异议人G某某为被执行人后,并未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实际执行措施,本次异议听证中异议人及其代理人亦充分陈述了意见和理由,故本院依法保障了异议人G某某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此外,由于本案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市担保公司的债权仅为代偿款10161666.67元及违约金、逾期保费等,远远小于Z某某、G某某应当承担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1亿元的责任范围,故本院裁定追加异议人G某某、第三人Z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二人承担本案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异议人G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G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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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7
追偿权纠纷
(2013)六执字第00125-7号
被执行人
-
--
一、继续扣留(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挂靠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对固始县盛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55%股权; 三、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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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8
追偿权纠纷
(2013)六执字第00125-6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轮候)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霍山县大化坪镇白莲崖村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5-11-23
9
追偿权纠纷
(2014)六执字第00122号
其他
-
--
将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67759-7,法定代表人朱敦辉)、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84981-0,法定代表人张荣新)、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负责人Z某某)、朱敦辉、H某某、Z某某、X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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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六执字第00083号
其他
-
--
--
2014-07-1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Z某某、H某某、Z某某、X某某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11-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11-0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安徽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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