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元
913509815673061742
1500万元人民币
-
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吉安路1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8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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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8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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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9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9-01-15
〔2019〕闽0981执454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6-06-04
〔2016〕闽0981执0202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5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8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2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9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8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9-04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9-06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3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07-21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13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24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闽0981执45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07-11
2
其他
(2018)闽09执119号
被执行人
-
--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2018-03-26
3
合同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4763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被告:
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福安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XX,C某某,林国清,Y某某,L某某,叶燕平
113452993.49
一、被告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7490993.49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9日为1347982.56元,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元。 三、被告福安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各自在2794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800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X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各自在4000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福安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8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福安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前述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并偿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2015-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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