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益生
91330183790901160W
3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功能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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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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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2019〕浙0111执4545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11执321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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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2
合同纠纷
(2020)浙0111民初33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支行
被告:
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陈益生,Y某某,董苏华,D某某
1820998.39
一、被告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支行借款本金175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期内利息14498.17元、罚息56500.22元,合计1820998.3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本金1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89元,减半收取10594.5元,由被告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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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3
合同纠纷
(2019)浙0111执454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4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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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4
合同纠纷
(2019)浙0111民初4209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陈益生,Y某某,董苏华,D某某
3948494.64
一、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6154.28元。 二、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6726.74元、罚息81110.83元、复息1621.77元。 三、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金189615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 四、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3672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息。 五、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六、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5元,减半收取114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2.5元,由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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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5
其他
(2016)浙0111执12号
申请人
-
714816
冻结杭州万汇家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6×××12的存款人民币7148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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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6
其他
(2016)浙0111执12号
申请人
-
714816
冻结杭州万汇家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7148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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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11民初33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支行
被告:
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D某某,D某某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
--
(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00029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万汇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09-22
3
--
(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0002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伊沃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万汇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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