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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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0327执保82号 | 其他 | - | 42865.44 | 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于2021年3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晟睿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20×××28的存款42865.44元;3月9日查封担保人W某某所有的豫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经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二、你应在采取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条适用于诉前保全完成前提下)。
三、你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者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你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更多 | 2021-03-12 |
2 | 其他 | (2021)豫0327执保64号 | 其他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已于2021年2月20日解除对浙江汉锦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更多 | 2021-02-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27财保8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汉锦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XXXX元;
二、查封担保人W某某所有的豫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洛阳启航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