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许海顺
91150300699478808D
3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46-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9

法院公告 26

开庭公告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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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其他
处7.1万元罚款
71000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21-04-28
乌海银罚字〔2021〕第1号
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备案
其他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20-12-18
乌海银罚字〔2020〕第2号
3
虚报金融统计数据
其他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20000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20-12-18
乌海银罚字〔2020〕第1号
4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20-12-18
乌海银罚字〔2020〕第4号
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乌海银监分局
2017-11-24
乌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裁判文书 13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内0303民初754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丛某,白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4-05-06
2
--
(2023)内0303民初1007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36858.07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1858.07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1日); 二、被告Z某某应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Z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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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3
--
(2023)内0303民初1033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Q某某,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3-11-29
4
--
(2023)内0303民初1009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1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210元,共计202210元; 二、被告Z某某以应未还本金、利息数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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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5
--
(2023)内0303民初1010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D某某,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312780.8
一、被告S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780.8元,共计312780.8元; 二、被告S某某、D某某以应未还本金、利息数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D某某、内蒙古森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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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6
--
(2023)内0303民初1012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M某某
119105.77
一、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9105.77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2日); 二、被告W某某、Z某某应共同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M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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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7
合同纠纷
(2022)内0302民初590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K某某,L某某,L某某
49930.02
一、被告Y某某、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30.02元; 二、被告Y某某、K某某以应未还款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至借款清偿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L某某、L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K某某负担,被告Y某某、K某某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L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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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8
合同纠纷
(2022)内0302民初591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K某某,Y某某,L某某
130549.3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借款利息549.32元,共计130549.32元; 二、被告L某某以应未还款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9日至借款清偿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K某某、Y某某、L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K某某、Y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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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9
合同纠纷
(2022)内0302民初553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H某某,G某某,M某某,G某某
--
本案按原告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2022-02-24
10
合同纠纷
(2021)鲁1002执1333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执行本院(2021)鲁1002执13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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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法院公告 2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Q某某、Z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Q某某、Z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3
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1
4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H某某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3-02-05
5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Y某某,Z某某,M某某,内蒙古新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07-24
6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L某某,Z某某,M某某,内蒙古新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07-24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L某某、Z某某、M某某、内蒙古新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04-2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内蒙古新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04-26
9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M某某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10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2

开庭公告 9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45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29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31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28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30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29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32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33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内0303民初1028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