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华北
李达峰
91140423701048496T
648.88万元人民币
-
襄垣县五阳煤矿工业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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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晋0423执93号
被执行人
-
--
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01-31
2
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2272号
上诉人
-
36576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1元,由上诉人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63元,上诉人W某某负担236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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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3
合同纠纷
(2018)晋0423民初491号
原告
被告:
G某某
856333
一、被告G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20日内腾退阳光大酒店予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腾退时不得拆除、毁坏、取走酒店现有任何财产。 二、被告G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356333元。 三、反诉被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补偿反诉原告W某某经营期间酒店装潢、维修、酒店用品、修建辅助用房等投资人民币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99元,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23元,被告G某某、W某某负担42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54元,反诉被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4元,反诉原告W某某负担11310元。 履行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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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4
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61号
上诉人
-
1760889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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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8晋0423民初491号
原告
原告: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W某某
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法院
2018-05-15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61号
原告
原告: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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