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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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晋0423执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2019-01-31 |
2 | 合同纠纷 | (2018)晋04民终2272号 | 上诉人 | - | 36576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1元,由上诉人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63元,上诉人W某某负担236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07 |
3 | 合同纠纷 | (2018)晋0423民初491号 | 原告 | 被告: G某某 | 856333 | 一、被告G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20日内腾退阳光大酒店予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腾退时不得拆除、毁坏、取走酒店现有任何财产。
二、被告G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356333元。
三、反诉被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补偿反诉原告W某某经营期间酒店装潢、维修、酒店用品、修建辅助用房等投资人民币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99元,原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23元,被告G某某、W某某负担42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54元,反诉被告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4元,反诉原告W某某负担11310元。
履行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6 |
4 | 合同纠纷 | (2018)晋04民终61号 | 上诉人 | - | 1760889 |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8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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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晋0423民初491号 | 原告 | 原告: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W某某 | 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法院 | 2018-05-15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晋04民终61号 | 原告 | 原告: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