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正常 西北
周小生
12640000454002086B
173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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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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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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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在灵武市农场三站占用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建设农场渠管理段办公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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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没收262.4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对非法占用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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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3-02-16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3第06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宁水审发〔2019〕130 号
新标准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宁夏秦汉渠农场渠管理所 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宁夏秦汉渠管理处: 《关于宁夏秦汉渠农场渠管理所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 设方案的请示》(宁秦发〔2019〕38 号)和《宁夏秦汉渠农场渠 管理所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收悉。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 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财 发〔2014〕19 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直属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水财发〔2018〕38 号)规定,我厅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了 技术审查,基本同意该《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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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099-12-3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2)宁0181民初2869号
第三人
原告:
J某某
被告:
M某某
--
准许原告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2022-06-30
2
劳动争议
(2021)宁03民终15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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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其他
(2020)宁0302行审54号
被执行人
-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W某某综执罚字〔201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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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4
其他
(2018)宁民申125号
申请人
-
--
驳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2018-03-19
5
其他
(2015)青行初字第5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被告: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
10000
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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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6
其他
(2014)宁民申字第119号
申请人
-
--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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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7
其他
(2013)吴民终字第412号
被上诉人
-
15000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W某某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吴忠市城乡规划和环卫综合管理局自愿补偿原告Z某某、C某某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W某某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自愿补偿原告Z某某、C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赔偿上诉人Z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7841.88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上诉人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缓交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共计3412元,由上诉人Z某某、C某某负担2594元,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负担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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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宁0302民初39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秦坝关村村民委员会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
劳动争议
(2020)宁0302民初601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宁夏秦汉水利工程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3
生命权纠纷
(2014)吴民再终字第11号
被申请人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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