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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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在灵武市农场三站占用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建设农场渠管理段办公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没收262.4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对非法占用土地262.46平方米(合0.3936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 ...更多 | 525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2023-02-16 |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3第0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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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水审发〔2019〕130 号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宁夏秦汉渠农场渠管理所 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 宁夏秦汉渠管理处: 《关于宁夏秦汉渠农场渠管理所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 设方案的请示》(宁秦发〔2019〕38 号)和《宁夏秦汉渠农场渠 管理所生产管理设施改造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收悉。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 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水财 发〔2014〕19 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直属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水财发〔2018〕38 号)规定,我厅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了 技术审查,基本同意该《建设方案》。 ...更多 | 2019-11-06 | 2099-12-3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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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宁0181民初28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J某某 被告: M某某 | -- | 准许原告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 2022-06-30 |
2 | 劳动争议 | (2021)宁03民终151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3 | 其他 | (2020)宁0302行审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W某某综执罚字〔201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12-25 |
4 | 其他 | (2018)宁民申12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 2018-03-19 |
5 | 其他 | (2015)青行初字第57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被告: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13 |
6 | 其他 | (2014)宁民申字第119号 | 申请人 | - | -- |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更多 | 2014-08-07 |
7 | 其他 | (2013)吴民终字第412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0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W某某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吴忠市城乡规划和环卫综合管理局自愿补偿原告Z某某、C某某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W某某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自愿补偿原告Z某某、C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赔偿上诉人Z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7841.88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上诉人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缓交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共计3412元,由上诉人Z某某、C某某负担2594元,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负担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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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宁0302民初394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M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秦坝关村村民委员会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
2 | 劳动争议 | (2020)宁0302民初601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宁夏秦汉水利工程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
3 | 生命权纠纷 | (2014)吴民再终字第11号 | 被申请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