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逸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华琴
913304005693792114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南路2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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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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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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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2021年8月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没有制定氧化池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在存放五金配件的五金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存放了25千克/袋的片状氢氧化钠600袋(危险性类别:第8.2类碱性腐蚀品),总量有15吨。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的规定,建议对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建议对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针对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个违法行为,依据分别裁量和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对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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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31
桐应急罚字〔2021〕第2000145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7713号
被告
原告:
昆山新美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15280
准许原告昆山新美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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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
其他
(2018)浙0109民初13074号
其他
-
--
--
2018-07-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8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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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4
其他
(2015)嘉桐商初字第76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
974449.49
一、被告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74449.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74449.49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货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44元,减半收取677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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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46150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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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嘉桐商初字第141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怡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71760
准许原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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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修民一初字第190号
被告
原告:
焦作市铝鑫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735260.44
被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焦作市铝鑫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67630.22元。 被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作市铝鑫铝业有限公司利率损失,以367630.22元为本金按月息1.02%计算,从2013年12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以上两项由被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为4155元,由被告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焦作市铝鑫铝业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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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7713号
被告
原告:
昆山新美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6-0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732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1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桐商初字第0076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08-10
4
--
(2014)嘉桐商初字第141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怡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01-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修民一初字第190号
被告
原告:
焦作市铝鑫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14-08-06
6
--
(2014)嘉桐商初字第00552号
被告
原告:
湖州织里广通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4-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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