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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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欠缴税款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2023-04-19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8-22 | 〔2014〕浦执字第17089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3-03-01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50号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3-02-28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26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3-02-28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4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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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浦执字第17089号 | 2014-08-22 |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07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50号 | 2013-03-01 | (2013)温鹿商初字第00653号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41号 | 2013-02-28 | (2013)温鹿商初字第00652号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温鹿执民字第01226号 | 2013-02-28 | (2013)温鹿商初字第00665号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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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4)浦执字第170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5-02-14 |
2 | 其他 | (2014)浙温行终字第1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5-07 |
3 | 其他 | (2013)温平行初字第78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平阳县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 被告: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 -- | 驳回原告平阳县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3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和 被告: 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1300000 | 被告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Z某某和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65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3-09-18 |
5 | 合同纠纷 | (2013)温平商初字第21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 被告: 温州银河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龙飙,C某某,W某某 | -- | -- | 2013-05-07 |
6 | 合同纠纷 | (2012)温鹿商初字第756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被告: 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谢跃月,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5060000 | 一、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万元、罚息(截止2012年6月14日罚息为558694.10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
二、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5元,减半收取245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37.5元,由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6-20 |
7 | 合同纠纷 | (2012)温鹿商初字第78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被告: 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谢跃月,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5025753.38 | 一、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4966159.47元及利息59593.91元、罚息(截止2012年6月14日罚息为556379.57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
二、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5元,减半收取245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3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负担192.5元,由被告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345元,被告X某某、C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6-20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0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谢跃月,X某某,C某某 | 599281.37 | 一、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金10,690,607.36元;
二、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9月15日的代偿利息598,674.01元,以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代偿利息(按代偿金10,690,607.3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如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X某某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XXX号XXX层的商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在清偿顺位在前的债权后,在债权数额10,000,000元范围内,受偿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X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C某某对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共计95,095元,由被告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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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C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3-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上海泰正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C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3-1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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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4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13-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