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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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鄂0502执51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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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9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18-08-06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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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05执异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对湖北省秭归县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10××X3)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 2020-09-14 |
2 | 合同纠纷 | (2018)鄂0502执51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 2018-08-28 |
3 | 合同纠纷 | (2017)鄂05执恢106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与民主路交汇处的国华瑞景1号楼的五套商业用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1、产籍号:05-0006-0391-000101,位于一楼,建筑面积171.9平方米。2、产籍号:05-0006-0391-000102,位于一楼,建筑面积3346.27平方米。3、产籍号:05-0006-0391-000103,位于一楼,建筑面积132.14平方米。4、产籍号:05-0006-0391-000201,位于二楼,建筑面积3952.15平方米。5、产籍号:05-0006-0391-000301,位于三楼,建筑面积3952.15平方米。上述五个标的物对应的土地权证号均为:宜市国用(2012)第190106656号]归买受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94418)所有,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2015)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8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的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1-29 |
4 | 合同纠纷 | (2017)鄂05执4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08 |
5 | 其他 | (2017)鄂05执4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08 |
6 | 合同纠纷 | (2016)鄂0502民初200号 | 被告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被告: 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国华,陈永和,J某某,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 39215491.52 | 一、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9230000元、利息735313.58元、复利20177.94元,并以借款本金192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J某某、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点军区五龙社区(土地证号为宜市国用(2014)第××号)的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9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93元,由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6 |
7 | 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1498号 | 被告 | - | -- | 驳回宜昌吉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市供销联营批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7-19 |
8 | 其他 | (2016)鄂05执46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9 |
9 | 其他 | (2016)鄂民终1390号 | 被告 | - | 33950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51元由宜昌市吉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市供销联营批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30 |
10 | 合同纠纷 | (2016)鄂0502民初200号 | 被告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被告: 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翟国华,陈永和,J某某,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 | 22000000 | 冻结、查封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Z某某、C某某、J某某、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3-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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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1 | |
2 | 执行文书 | 借贷合同纠纷 |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S某某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7 | |
3 | 执行文书 | 借贷合同纠纷 |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9 | |
4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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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 被告: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S某某,L某某,和田市旭隆农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J某某,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奎屯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