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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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01-3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同业燃料油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恒胜化工助剂厂,颜成才,W某某 | 1270 | 驳回原告佛山市同业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31396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270元,其中受理费31396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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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1号 | 被上诉人 |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1 | |
2 | --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1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同业燃料油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恒胜化工助剂厂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