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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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306执保990号 | 被申请人 | - | 27000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6-14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3)周执字第54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3)第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1-26 |
3 | 其他 | (2013)周民初字第159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G某某,L某某,Z某某,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 237196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237196.0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Z某某、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共计6653.00元,被告G某某承担5988.00元,原告D某某承担6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05 |
4 | 其他 | (2015)淄民三终字第138号 | 被上诉人 | - | 237467 |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4486.40元(263552.00元×70%);
三、驳回被上诉人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共计6653.00元,由G某某负担4657.00元,由L某某负担1330.00元,由D某某负担66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00元,由G某某负担3403.00元,由L某某负担14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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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0306民初2255号 | 被告 | 原告: 邹平县工业用气供应处 被告: 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