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科嘉
913703066755477922
2000万元人民币
-
淄博市周村区经济开发区南谢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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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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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6执保990号
被申请人
-
27000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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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周执字第545-2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3)第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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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3
其他
(2013)周民初字第15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G某某,L某某,Z某某,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237196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237196.0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Z某某、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共计6653.00元,被告G某某承担5988.00元,原告D某某承担6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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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4
其他
(2015)淄民三终字第138号
被上诉人
-
237467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4486.40元(263552.00元×70%); 三、驳回被上诉人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共计6653.00元,由G某某负担4657.00元,由L某某负担1330.00元,由D某某负担66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00元,由G某某负担3403.00元,由L某某负担14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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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306民初2255号
被告
原告:
邹平县工业用气供应处
被告:
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恒嘉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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