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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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581民初8199号 | 原告 | 原告: 西峡县汇丰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 | 125889.6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588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为14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7 |
2 | 其他 | (2017)豫1323执733号 | 申请人 | - | -- |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19 |
3 | 其他 | (2017)豫1323执3733号 | 申请人 | - | -- |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19 |
4 | 合同纠纷 | (2016)豫1323民初3016号 | 原告 | 原告: 西峡县汇丰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耐材有限公司 | 4000000 | 一、第三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峡县汇丰矿业有限公司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原告预交),由第三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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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581民初8199号 | 原告 | 原告: 西峡县汇丰矿业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