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秦尚玉
91110102748108011A
10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5层2902室
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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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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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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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14221103008114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2022-11-18
2025-11-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91110102748108011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03-20
2099-12-31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京02民终46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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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2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3822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8683
一、确认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九百零七元五角九分;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四千七百七十六元九角一分;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元(已交纳),由被告W某某负担一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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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3822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2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3822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曼科斯托空调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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