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蒋红兵
91321203141132605M
850万元人民币
-
泰州市永安洲镇引江西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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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gspj0013)公司变更[2018]第06200001号
新标准
--
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核准
--
--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07民终128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40437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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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2
合同纠纷
(2021)苏0703民初2238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330891.15
一、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934043.98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562860元[60万元×(1-4.19%-2%)]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29800.71元[671357.75元×(1-4.19%-2%)]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41383.28元[1856287.47元×(1-4.19%-2%)]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34043.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2371183.98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为上述第一项中629800.71元的利息和1741383.28元的利息之和)。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37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由被告B某某承担34437元,被告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B某某承担的34437元中的2993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被告B某某、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37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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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民终2370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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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02民初267号
被告
原告: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543800
驳回原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8元,减半收取46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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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5
合同纠纷
(2016)苏民申4356号
申请人
-
--
驳回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11-28
6
合同纠纷
(2015)扬民终字第01242号
被上诉人
-
327580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三、驳回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3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3790元,均由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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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7
其他
(2015)扬民终字第01242号
被上诉人
-
327580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三、驳回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3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3790元,均由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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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8
其他
(2013)泰海民再初字第000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Y某某
350000
维持本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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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7民终1280号
被上诉人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703民初2238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703民初2238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703民初2238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金岳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江苏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02民初267号
被告
原告: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02民初267号
被告
原告: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0-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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