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富魁
91110106770420511J
3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八大排8号方仕工业园北区B1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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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6770420511J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
2005-01-11
2025-01-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京02执恢214号
申请人
-
--
中止本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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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2
其他
(2022)京执复164号
申请人
-
--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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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3民初2187号之一
其他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为1597765.21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L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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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3民初21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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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5
其他
(2022)京02执异124号
申请人
-
--
驳回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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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6
其他
(2017)京0113民初800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
--
一、确认被告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系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的《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受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的《合作协议》约束; 二、确认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整改升级投资的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整改升级投资的补充协议》约束;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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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7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6)京0113民初1566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工民建筑有限公司
2800000
一、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二百八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六百元,由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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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8
其他
(2016)京0113民初4646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
1700000
一、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七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三江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九千三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三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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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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