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进辉
91130183779157254H
5008万元人民币
-
晋州市晋总西路南段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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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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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京01民终3596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尚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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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2
其他
(2022)京0109民初112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尚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748968
一、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经营收益款项174896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779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69484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重庆尚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尚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751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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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执1386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0)冀0183执1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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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执1386号
其他
-
--
将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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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执1386号
申请人
-
--
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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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民初77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319769
1被告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1976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97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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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民初77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晋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83民初772号
原告
-
晋州市人民法院
2020-05-14
收起

收起